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:为保护而保护、为开发而开发、为保护而开发、为开发而保护。
1、为保护而保护模式是消极的,已被实践所否认的,这是文物部门的职责,不是地方政府的目的,特别不是旅游业的目的。
2、为开发而开发模式是盲目的,是一种传统落后的小农意识,根本不考虑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。前面这两种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模式基本是被否定的。
3、为保护而开发模式一般指这个景观是唯一的、独特的、不可再生的,必须是通过保护来开发的。如果被破坏了,是无法恢复的。这样的旅游资源,必须是政府垄断,在高起点的规划指导下,分片分期进行开发。
4、为开发而保护模式是政府对旅游项目的所有权垄断,经营权放开。谁最具有开发能力,谁设计的开发方案最好,来确定开发单位。对低层次的开发、破坏性的开发,必须停止,要进行结构性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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